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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给付对象不当,财损险的赔付对象是谁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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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法本应将交强险赔付款赔付与受害人,但其却将赔付款给付与了投保人,而投保人领款后玩起了失踪,致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款。如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日前,通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显属不当,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案情简介:保险公司理赔给付对象不当

2013年6月4日,如皋一船务公司的驾驶员小徐驾驶着公司的小轿车行驶至通州区五接镇境内沿江公路一路段时与朱师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公安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是朱师傅承担主要责任,船务公司驾驶员小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当天,在交警中队的调解下,小徐与朱师傅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两车车损在交强险内的互赔,超过部分由当事人按责论处”。

事后, 如皋船务公司修理汽车花费6600元。按约应由朱师傅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船务公司2000元,对超过部分的4600元,船务公司同意抹去600元的零头,仅主张4000元。因朱师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此,朱师傅应赔偿船务公司2800元。朱师傅随即也向船务公司出具了1张2800元的欠条。

另在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钱某的见证下,小徐与朱师傅就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财损又签订了“赔偿协议书”1份,约定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2000元。

后保险公司根据该赔偿协议书将1660元财产损失打给了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王某(因王某未提供修车费发票,保险公司扣除17%的税费)。当船务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2000元的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声称其已根据小徐与朱师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把钱打给了老王,船务公司应找朱师傅和老王去要钱。

而当船务公司与朱师傅和老王联系时,对方却玩起了失踪,既不支付交强险内的2000元赔偿款,也不履行欠条所涉的2800元的赔偿义务。船务公司在“要钱无门”的情况下,气愤地将朱师傅、老王及保险公司告上了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财损险的赔付对象应是投保人以外的受害人

该案审理时,被告朱师傅和老王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其已根据原告方的驾驶员小徐与肇事司机朱师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将财损赔偿款给付了老王,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通州法区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财损险的赔付对象是指投保人以外的受害人。

具体到本案,受害人为原告船务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在明知承保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情况下,仍将财损赔偿款给付与投保人老王的行为显属不当。

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财损2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一月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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