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老先生是滨州市的局级领导,有一儿一女,其生前和老伴共同购买了市府小区的楼房,因当时购房时老人无钱,就让女儿出资购买,后来老人给女儿写了借条。女儿就让哥哥写了承诺,承诺这套房子和他无关,今后所有权属女儿。后来,哥哥尽职尽责孝顺父母,为他们养老送终,妹妹也是昼夜陪伴,很孝顺。待二位老人去世时,房屋升值巨大,妹妹占用房屋拒绝分割。哥哥找到我,让我看了他当年写的承诺书,我谈到了我的观点:该承诺书不能剥夺你的继承权:第一,房屋是老人的,你无权对老人的财产做出处分;第二,是否放弃继承,在老人去世后才发生;第三,这份承诺书是在老人去世前10年写的,是无效的。哥哥委托我起诉妹妹。
庭审过程复杂、争论激烈,涉案房屋经过鉴定评估,调解不成,后判决。法院采信了我的观点,摘抄判决如下:关于承诺书的效力。哥哥出具的承诺,虽有所有权归属及不再提其他问题与要求的内容,但其内容含糊不清。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及变动必须有法定事由,哥哥无权单方对他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作出承诺,该承诺书中也没有其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不予采信。
法庭考虑父母购房时妹妹出资提供了巨大帮助,对房屋的增值做出了巨大贡献,妹妹多分10%,哥哥分得应得份额。
本律师认为,该判决书于情于理于法都较公平,当事人很满意。
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