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艳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案件
来源:李俊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浏览量:1016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8)陕0116刑初489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20180315日被抓获,03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403日因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艳、石凯(实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070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文凯、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李俊艳、石凯(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敬系给韩某家盖房的包工头,在盖房期间与韩某之妻关系暧昧。2011022123时许,王某敬酒后来到位于长安区韦曲街办高望村的韩某家中找韩某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韩某从家中厨房取来一把菜刀砍向王某敬,妻子上前拉架时被韩某划伤脸部,韩某用刀将王某敬砍伤,王某敬被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救治。法医鉴定,王某敬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诉讼中,王某敬与韩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敬的陈述;证人安某玲、冯某邦、米某莲、郭某兰、卫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病历;情况说明及其相关材料;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领条;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敬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王某敬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且韩某的砍伤王某敬行为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的,韩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韩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海荣

审 判 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照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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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俊艳
  • 执业律所:
    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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