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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量:1326
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10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2005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8)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王东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37号的某洗浴会馆交给被告人唐某经营,并约定在经营期间员工工资等费用由唐某负责支付。2017年5月19日,唐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就其经营期间拖欠员工工资等相关费用予以确认。后因唐某未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上述员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保障监察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投诉,该局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唐某到该局解决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能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将手机关机更换号码,致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无法与其联系。2017年8月18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某洗浴会馆及唐某户籍所在地张贴哈香人社监令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唐某至今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局核实:被告人唐某拖欠4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84,394元。经侦查,被告人唐某于2018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唐某在实际经营哈尔滨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期间,垫付了此前公司经营者拖欠的30万元工资,故唐某与员工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关系,该3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哈尔滨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部分股东将该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37号的某洗浴会馆交由被告人唐某经营,并约定在经营期间员工工资等费用由唐某负责支付。其后至2017年5月9日,唐某实际经营某洗浴会馆期间,共拖欠45名员工工资总计382578元。2017年7月下旬,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某洗浴会馆员工关于唐某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的投诉。该局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电话通知唐某到该局解决欠薪问题,唐某逾期未到。其后唐某变更手机号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又于同年8月18日向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17年8月22日前支付欠薪,但唐某在指定期间仍未支付。2017年11月13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将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
2、证人王某1、侯某、刘某、王某2等人的陈述证实其受唐某雇佣在某洗浴会馆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3、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是某公司的股东,唐某与二人约定要购买某公司。自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间,某公司由唐某实际经营,后唐某迟迟不交购买公司房产的首付款,二人便不让其继续经营,在会计核账过程中,二人发现唐某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证人李某同时证实唐某接手经营时支付了此前经营者拖欠员工工资20余万元。
4、证人薛某(某公司会计)、苏某1(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唐某在经营某洗浴会馆期间,共计拖欠员工工资30余万元。证人苏某1同时证实唐某接手经营时,员工因此前经营者拖欠2个月的工资而罢工,唐某支付员工被拖欠2个月的工资,财务制作了工资表。
5、哈尔滨某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唐某经营期间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财务明细、协议(证明书)、欠条证明唐某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书》及张贴现场照片、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报告、欠薪人员统计表证明唐某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仍不支付的事实。
7、本院(2005)香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唐某前科情况。
8、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认定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证人苏某1证实唐某接手经营时,唐某支付了员工被拖欠2个月的工资,财务制作了工资表,表明员工领取的是劳动报酬而非借款,故辩护人提出唐某与员工之间已形成借款关系,该3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唐某经教不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支付杨树清等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382578元。(详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鲁滨
人民陪审员  刘晓晖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磊
书记员刘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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