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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崔某诽谤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量:277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47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延寿县。
辩护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崔某才,曾用名崔某财,男,汉族,1949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大专文化,系延寿县党支部书记,住延寿县。
诉讼代理人任天一,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崔某才诉被告人李某犯诽谤罪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黑0129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不服,以其举报的都是事实,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诽谤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9刑初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岳
审 判 员  冯 江
审 判 员  宗永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阵
书 记 员  赵 惊
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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