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冰律师亲办案例
共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房产份额
来源:魏俊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量:156

【案情介绍】

李某与李小明系母子关系,王某与李某是母女关系。上海市××区××路80弄18号401室房屋是王某及李某、李小明共同共有。自2008年2月起至今,王某患各种脏器及肢体疾病。2014年4月24日,王某成为肢体残疾肆级残疾人。

【信凯律师分析】

纠纷房屋为王某及李某、李小明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现王某以年事已高,身患重病需要治疗为由请求分割,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考虑王某生活需要,予以准许。关于份额,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取得纠纷房屋时的贡献大小,根据产权人信息登记情况确认王某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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