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冰律师亲办案例
老伴去世,作为继母如何维护自己的房产权益?
来源:魏俊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量:94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9月9日与李某之父莫某乙结婚。

2011年8月份,李某之父在与王某结婚之前所建设的房屋因高铁建设需要被征拆,在签订征拆协议时,按照王某、李某与李某之父三人计算,共计获得补偿款100.8万元,其中,原告享有的补偿款金额近18万元(购房补贴、住房补助、住房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四项)。李某之父户在获得该100.8万元补偿款后,用于购买一套房屋花费41万余元(该房屋在李某名下),购车花费10万余元,借款给他人产生的债权20余万元,李某于2012年完婚花费8万余元,等等。至2014年前后,该100.8万元补偿款所剩无几。

2014年4月,李某之父户所在的村组因开发区建设,土地被征收(小组农村人口组民每人获得13.75万元),被告在接收了土地费之后,向李某之父账户转账15万元,该15万元中大约10万元用于新买房屋的装修,大约5万元用于王某和李某之父建设临建住房。

在李某之父在世期间,家庭一直和睦相处。2015年农历二月初五日,李某之父因病去世。

2015年8月,临建住房因修路项目被征拆,被告接收房屋拆迁补偿79440元、一次性综合补助58000元。

因李某之父的去世,王某与李某及其妻子的关系逐渐产生隔阂,2016年5月,在李某收回房屋钥匙之后,王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自己的征拆补偿款。

【信凯律师分析】

原、被告双方对于征拆数额以及100.8万元征拆补偿款的去向并无争议,只是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掌握原告或者原告与自己的父亲的共同征拆款,没有向原告归还征拆款的义务。但是,被告的辩称意见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100.8万元征拆补偿款中,有一半多的金额用于购买了房屋及车辆,转为了实物,且都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即为房屋及车辆的所有权人,20余万元的债权现在的债权人和持有人均为被告,而在2011年房屋被征收时,被告享有的征拆补偿款也仅为其个人人口份额部分近19万余元,以其个人的征收款是不可能具备购买房屋及车辆等的能力的,换句话说,房屋及车辆的现值当中就含有2011年征收时原告享有的人口补偿款份额(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原告享有的购房补贴10万元凭证用于了购房)。

另,关于被告之父的份额属于继承纠纷,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X返还11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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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俊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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