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艳霞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
来源:余艳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1
浏览量:908

【基本案情】

调解室这次接待的是一对婚龄12年的夫妻,大儿女12岁,小女儿6岁。女方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小女儿由男方李某抚养,离婚原因是男方家庭暴力,长期分居达6年,感情彻底破裂。

男方说确实分居6年属实但没有家暴行为,同意女方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女方补偿6年的孩子抚养费,且这几年因为抚养孩子欠了10万的外债要求女方分担,并且抚养权要尊重两个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跟谁生活就跟谁,不能由大人选孩子,而是孩子选大人。在这个过程中男方性格内向讲话很少,大部分都是陪同他来的那个朋友代为表述,而我其实很想听一下男方自己内心的想法,然而当男方讲话时情绪会非常激动、愤怒,而他的朋友看见他情绪激动时,会严厉打断他的陈述。

女方是由妹妹和一位朋友陪同来的,了解案件情况时女方的表达能力不是很好,很多时候是由妹妹代为陈述。当我们转达男方的调解方案时,女方坚持要大女儿的抚养权。但是说到要补偿抚养费,以及10万元的债务时,她不承认有这么多债务,也表示自己身体不好,没有固定的收入和工作,无法承担补偿抚养费的情况。

【服务过程】

男女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态度,“面对面”调解效果不理想,于是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让家属给予当事人单独的空间,我们单独和男方、女方沟通进行调解工作。

经与双方多次沟通发现,男方提出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和承担债务,只是想让女方知难而退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因为两个女儿一直由男方抚养,男方对孩子有很深的感情只是不善于表达,而且男方认为女方智力有缺陷,根本不会照顾自己,也没有男女界限的概念,女方自己经常会遭受性骚扰致使患上严重疾病,现在与70多岁的父亲相依为命,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根本无法照顾女儿。

当我再去跟女方沟通,女方的妹妹也坦言姐姐智力有问题,目前在妹妹家里的小厂做手工活,月收入不高,无法很好的照顾自己,父亲年龄也很大,把大女儿的抚养权争取过来,是因为大女儿已经十几岁了,可以照顾女方和外公,将来还可以养老。

在综合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之后,我们再次跟女方沟通:首先诚挚肯定她对女儿的爱,也对她担忧日后生活保障表示理解,并告诉女方以其现在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确实不适合抚养女儿,根据《婚姻法》对于抚养权的认定是以最适合子女生活学习为依据,而不是最适合大人的生活为依据的。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以后她的生老病养女儿都有义务承担,且现在社会福利比较完善,政府也会从多方面进行扶助。另一方面也做男方的工作,希望男方在抚养费、债务方面做出退让,并对女方适当补偿。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个女儿由男方抚养至成年独立生活,所有的抚养费男方自行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女儿,男方对女方适当补偿,所有的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案件圆满结束。

【法律评析】

1、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沿用1993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民法总则》进行审理。按照该规范文件精神: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看父母的各方面条件;八周岁以上的通常不看父母条件,而以子女的意见为主。

在本案中大女儿已经12周岁,小女儿只有6周岁,因此法庭在审理时会询问大女儿的意见,本案女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结合本案女方的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两个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等情形,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的较为合理。

2、抚养费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如果两个女儿都由男方抚养,考虑到女方的身体状况、智力、收入,可降低上述比例或者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男方提到的债务如果没有女方签字或事后追认,并不会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在离婚案件中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庭会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调解感悟】

参加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倾听、沟通和各位当事人链接,认识各种人生和人心,会让自己的情感、人生感悟都有进步,通过她们的故事会了解到,在那时那刻,那就是他的真实感受和意愿,世界并不是那么非黑即白也不是那么岁月静好,没有对错,只有理解和接纳。

为了做好调解工作及婚姻家事案件,我不断的阅读各类心理学书籍,参加婚姻家事案件培训,让自我不断的更新,不断的吸取各种观点和知识,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因为认识人心和认识世界本身,需要极大的宽容,而理解和接纳,是做好调解工作最重要的基本功。

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 余艳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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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艳霞
  • 执业律所:
    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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