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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谈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规定的效力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9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甲起诉称:我原有XX镇XX村98号地基一间,1984年时被被告王先生占用,被告王先生在该地基上建设房屋。2006年5月14日,被告在他人见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我,双方签订《地上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钱某甲原有XX镇XX村98号一间土地,约35平方米左右,于1984年被王先生建一间房屋,现经双方协议,王先生自愿将其所建房屋产权以18800元的价格一次卖断给钱某甲为业”等等。协议书签订时,我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管理至今。现该房屋面临拆迁,被告对上述《地上房屋买卖协议书》却拒不承认,并要抢占该房屋。另据我了解,该房屋具有航空拍照图,属合法建筑。双方签订的《地上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房屋又是合法建筑,双方间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我特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和被告之间于2006年5月14日签订的关于XX县XX镇XX村98号的一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王某甲共同答辩称:涉案房屋未经物权登记而转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航空拍照图只是作为政府部门对拆迁房屋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认定依据,并非认定房屋合法性的依据,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的理由不成立。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王先生的父亲王大叔,我二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且权利人也未追认我二人的买卖行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经审批程序,涉案宅基地至今未经审批,原告主张其系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6年5月1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地上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钱某甲原有XX村98号一间土地,约35平方米左右,于1984年被王先生建一间房屋,现经双方协议,王先生自愿将其所建房屋产权一次卖断给钱某甲为业。经三方断定价值18800元正。”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18800元,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经XX县县XX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参照92年航拍,坐落于XX县XX镇XX村98号一间一层砖木结构房屋,该位置航拍存在白点,与现有该房位置相符。

四、法院判决

确认钱某甲与王先生、王某甲于2006年5月14日签订的关于XX县XX镇XX村98号一间房屋的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讼争房屋建于1992年10月31日(XX县航拍时间)之前,系合法建筑。原、被告之间就上述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权利人为王大叔,其无权处分该房屋,靳律师认为,王大叔系被告王先生父亲,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已7年多,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至今,王大叔并未提出异议,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现原告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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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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