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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张某3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
来源: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28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张某3、徐某某、冯某某、陈某1、陈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张某3、徐某某、冯某某、陈某1、陈某2及上述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姜某某、陈某2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7年9月,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陈某2使用被告人冯某某、张某3、陈某1及张某1等人的医保卡、就诊册,至本市徐汇区**医院、**医院、**医院等多家医院,冒用他人名义配取医保药品,再加价出售给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查证,被告人姜某某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2从2017年8月底开始参与犯罪,涉案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712.59元。2017年,公安人员在本市浦东**镇**宅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姜某某、陈某2。

二、被告人张某3、徐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3、徐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7年9月,为牟利将张某3持有的医保卡、就诊册,出借给被告人姜某某至本市**医院、**医院等多家医院配取药品,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2017年10月9日、11日,被告人张某3、徐某某分别在各自住处被查获。

三、被告人冯某某、陈某1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为牟利将本人持有的医保卡、就诊册,出借给被告人姜某某至本市徐汇区**医院、**医院等多家医院配取药品,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2017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又介绍被告人陈某1,将陈某1本人和其丈夫张某1的医保卡、就诊册,出借给被告人姜某某配药牟利,至同年9月案发,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达人民币2.7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陈某1在各自住处被查获。

被告人姜某某、陈某2、张某3、徐某某、冯某某、陈某1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3、徐某某、冯某某、陈某1、陈某2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姜某某、张某3、徐某某、冯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2、陈某1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

结论: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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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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