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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与陈乙、陈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分家析产)
来源: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量:289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陈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追加陈丙、陈丁为被告。本案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1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被告陈乙二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甲的另一委托代理人邹连香、被告陈丁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陈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诉称:被告陈乙作为户主向有关部门申请建造宅基地房屋。1992年原告与被告陈乙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原告与被告陈乙开始购买材料筹备在原宅基地上扩建房屋,并于1994年建成。1999年,被告陈乙就上述宅基地房屋与动迁部门签订《房屋动迁协议书》,约定动迁补偿费用总额为225,789.76元,包含房屋估价金额135,605.83元,附着物估价金额30341.60元,以及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奖励费共计46281.75元。此外,另付房屋补偿价格不足部分13,560.58元。同时,安置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南路XXX弄甲号、乙号二套房屋。自2010年起,被告陈乙称自己外面有人,多次对原告施暴。2011年以来,原告因无法忍受家暴,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14年6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上述甲号、乙号二套房屋未作分割。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乙结婚二十多年来含辛茹苦为被告抚养小孩,照顾老人和家庭,然被告多次无故殴打原告,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原告现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南路XXX弄甲号、乙号二套房屋。

被告陈乙辩称:房屋系被告陈丙一家出资购买,与原告、被告陈乙、陈丁无关,房屋系原告、被告陈乙、被告陈丁一家三口、被告陈丙一家三口共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丁辩称:同意被告陈乙的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9日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被告陈丙、陈丁系被告陈乙与前妻所生之子。

199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陈乙作为土地使用者取得了位于本市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该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现有人口为被告陈乙、陈丙、陈丁。该宅基地上有三上三下正屋与二间小屋。

1992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陈乙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结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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