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认定医疗事故须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量:205

延误诊断致人死亡

2011年10月26日,孔某因上腹胀痛、恶心到被告医院就诊,经电子胃镜诊疗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窦炎。因服用被告处方兰索拉唑及甘羟铝,症状无好转,2011年10月28日孔某到被告医院复诊。经复诊,查b超后以胆囊炎于同日起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0月28日15时15分,被告医院向原告发出病危通知书,孔某经治疗无效于2011年10月29日04时10分临床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引发了诉讼。

认定医疗事故须满足哪些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富川县红光医院在对孔某的诊疗过程中,对孔某疾病的主要诊断缺乏依据,对疾病有效的监测不及时、未到位,延误诊断,导致治疗方案缺乏针对性,致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有效救治的最佳时机。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以及司法鉴定书的意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富川县红光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

以上内容由陈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畅律师咨询。
陈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062好评数60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