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
魏某与陈某二人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魏某与陈某的女儿出生。魏某与陈某夫妻感情良好,但因魏某与陈某及陈某父母关系不融洽经常发生争执而导致双方感情不和。魏某于2010年春节后去外地工作,自此与陈某聚少离多,二人因此产生矛盾。魏某以其与陈某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陈某某由本人抚养,陈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均主张抚养年龄较小的婚生女,且夫妻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可否因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确定由女方抚养。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因一方在外地工作而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夫妻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且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由于该子女现年龄较小,同其父生活会有诸多不便,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方面考虑,随女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因此,判决魏某与陈某离婚;魏某与陈某婚生女陈某某由魏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五百元抚养费,每半年清结一次,至陈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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