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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户口不迁走 约定保证金保护权益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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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户口不迁走 约定保证金保护权益

张三在2015年8月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华新家园的一套89平米的两居室卖与李四。合同中同时约定,李四必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房子上的全部户口迁走,并扣留房款中的20万作为保证金。2015年9月,双方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以后,李四将户口迁走,但是李四的前夫王某户口仍在涉诉房屋,经多次协商王某拒绝迁出户口。李四诉至法院,认为户口迁动属于户籍部门管理,王某不属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她已将户口迁出,履行了合同,要求张三退还20万押金。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求 押金需待过户后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现王某不同意将户口迁出,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李四承担,李四主张该约定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现李四要求张三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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