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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机发生交通事故 投保义务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来源:王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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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10月,范某驾驶轮式装载机上路,碰撞由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三轮车车上人员史某受伤,史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无事故责任。史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4万余元(范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范某按事故责任赔偿)。

审理中查明,范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为范某,未投保交强险。

【分歧】

审理中,对于原告主张范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轮式装载机属于工程机械,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事实上,该类车辆都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鲜有保险公司接受对该类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故原告的该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范某应按过错比例对史某近亲属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范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系机动车,只要上路就应当投保交强险。范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投保义务人其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轮式装载机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机动车的定义,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所涉轮式装载机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2.轮式装载机是否应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轮式装载机主要是作为工程机械在工地上作业使用,在工地上作业时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的范围。但该车上道路行驶,根据上述规定,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或短期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按比例分担责任。

3.轮式装载机可否投保交强险。实践中,轮式装载机因性质特殊,大多数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部分投保人义务人反映无法为轮式装载机投保交强险。依据《道交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存在违法拒绝承保的情形,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按此思路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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