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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

作者:张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3-25 14:57 浏览量:1214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案件,买卖双方如果一方能恪守诚信,另一方稍具法律意识,这起刑事案件就不会发生。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圆满,一起非法拘禁案还是发生了。不过实施者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自己反而因触犯法律受到惩处。

撮合一桩买卖

江苏省xx县境内某农场职工朱xx,在一次外出途中结识了一个正在寻找地皮搞投资开发的刘某。刘某说,自己在外打拼了几年,已积聚了一些资本,想找一块地皮搞项目开发。朱xx一听,心想本场职工侍中生有一块地因缺人手都是租给当地农民种的,如果转让给人搞开发,肯定比租给别人种庄稼划算,于是就把这事说了出来。刘某说好,这事就请你老兄帮忙,事成了,我来搞开发,你帮我管理管理。朱xx听了觉得这是件好事,于是回到农场就找到了侍xx。待xx听说有人要出高价买他的土地使用权,当然高兴,于是请朱xx从中牵线搭桥。

很快,购买方刘某在朱xx的撮合下,很快来到农场与侍xx见了面,并看了位于农场西侧的地块。经过两次洽谈,最终以121万元的价格成交,款项分别于2009年10月31日、11月15日、2010年1月1日,各支付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41万元。朱xx作为介绍人,在协议上签字担保,就这样,一桩大买卖成功了。

不过,作为担保人的朱xx做梦也不会想到,正因为自己一次仗义的牵线搭桥,给他日后带来一段终生无法忘却的噩梦般的经历。

买方中途失踪

协议签订后,拥有了土地使用权的刘某便将侍xx转让给他土地上的原有设施进行了拆除和清理。一切都进行得有条不紊,有模有样。然而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到了2009年10月31日,也就是刘某应该支付侍xx第一笔款50万元的时候,侍zz从早等到晚也没见刘某送钱来。打刘某的电话,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这让侍xx隐隐感到有些不妙。

他找到担保人朱xx,朱xx此时也无法和刘某取得联系,加上又不认识刘某的家,只好安慰侍xx再等等。再说,刘某在拆除那块地的原有设施上已经花了不少钱,如果他不想要这块地,不会把钱往水里扔。然而朱xx是这么说的,侍xx可不这么看。他认为我这地租给人家种得好好的,硬是你朱xx叫我从人家手里要回来转让给刘某。我上了刘某的当是假,挨了你朱xx的骗是真,找不到刘某,协议在这儿,你朱xx是担保人,应当赔我的损失。

此时的朱xx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说我给你们牵线搭桥是做的好事,除了吃了你们顿把饭,没拿你们一分钱好处,我凭什么赔你的损失?不赔!面对态度强硬的朱xx,侍xx也拿他没办法,只好自认倒霉,可侍xx的老婆尤xx把这本该结束的故事又延续了下去。

担保遭遇厄运

当年11月中旬,也就是刘某失踪后的第18天,尤xx遇到了同场职工药xx。药xx听说过尤xx丈夫侍xx为卖地的事吃了朱xx一个哑巴亏,便问:这事就这么算了?尤xx说那有什么办法,认亏吃算了。药xx说不行,不能这么便宜了他,我马上帮你找几个人给朱xx加点压力,逼他赔偿你家的损失。尤xx回去和侍xx一商量,老两口觉得这也是个办法。于是,药xx电话联系了好友周xx,请他找几个人来射阳帮侍xx追债。

这个周xx曾经有过犯罪前科,知道这事有油水,于是当即就答应了。当月22日下午,侍xx租了一辆面包车到建湖办事,特邀朱xx一同前去。朱xx不知当中有鬼,一句没回,应邀前去。在建湖办完事后,当晚6点多钟回到xx县境内离农场还剩几公里时,侍xx佯称下车有事,提前下了车。

不知就里的朱xx并不知道大祸就要临头,当面包车行至一座桥头时,前面一辆车堵住了去路,车上跳下几个人,强行将朱xx拉下车并塞进另一辆车内,然后来到盐城市区某宾馆内,对朱xx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要求朱xx听侍xx和尤xx的话,否则再打。为了保命性命,朱xx只好答应。这时,侍xx和尤xx出场了,他们要求朱xx赔偿损失60万元。朱xx无法,只好就范,并写下字据,分期偿还。

触法后悔已迟

为了感谢周xx的帮忙,侍xx和尤xx在拿到朱xx写的“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书和欠条后,又给了周xx一笔“劳务费”。至此,周xx在事前和事后一共收取了侍xx7400元。然而周xx并未为此而满足,待侍xx夫妇走后,对朱xx实施敲诈勒索,要求朱xx第二天要找钱给他们,否则对其继续实施殴打、不准睡觉等.朱xx怕伤害,只好答应。第二天,周xx等人将朱xx带至射阳某镇,逼其向朋友借了3000元钱给他们后,仍然限制朱xx的人身自由,直至案发。

xx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周xx、侍xx、尤xx、药xx为索取赔偿,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周xx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于今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4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和判处管制三个月不等的处罚。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周xx等4人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的同时,也十分后悔自己平日不学法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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