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海律师亲办案例
贾某离婚代理词
来源:赵凤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3
浏览量:1031
                              贾某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贾某的委托和律所的指派,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代理人的代理职责,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进而
2、是否应该判决原、被告离婚;以及,
3、财产分配问题。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代理人作如下方面阐述:
一、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合好可能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则要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根据其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现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存在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 从婚姻基础上看。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在相互沟通、取得信任的基础上,于2006年12月26日在绍兴市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2009年3月6日,双方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
因此,从经人介绍认识到登记结婚,再到两年后的举办正式结婚仪式,这个过程,充满着理解与信任。如果双方感情不好,又如何会登记两年之后,还去举行正式结婚仪式呢?又怎么会等到今天才主张离婚?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相反,从双方的认识、接触、交往、登记结婚,举行婚礼等情况看,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很好的。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
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且一直居住在一起,当然,原告也会偶尔会娘家小居。
第三、 从离婚的原因来看。
原告主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代理人认为,像天下所有夫妻一样,原被告也会偶尔发生争吵。但是,这些都起因于一些生活琐事。这些争吵,本属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就像调味料,不仅不会导致感情破裂,相反,这些争吵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适应、协调。我们相信,每对夫妻都经历过这么个过程。
对于性格不合,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首先,从认识到登记再到举行婚礼,这么长时间,到现在来说性格不合,未免有些唐突。其次,天地下没有性格是完全一致,完全相合的。只要双方的一些基本做人原则、道德底线不矛盾,双方是完全可以通过磨合、宽容而逐步协调适应的。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打于网络游戏、影响夫妻感情,这个与事实不符。况且,被告也是偶尔为之,游戏只是一个娱乐,并且也并未影响工作和家庭生活。也算是业余娱乐爱好。
实际上,依被告所讲,原告只是因为工作的事情比较烦心,可能导致心态有些失衡。对此,被告一直很关心和理解,也给予默默的支持。
代理人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宽容、忍让一下,回忆一下曾经共同拥有的点点滴滴,还是会对共同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期待的!
第四、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
代理人认为,被告并无赌博、吸毒,也无与第三者有染,原被告之间更无发生家庭暴力。因此,原被告的感情基础仍是好的,和好的可能性仍然很大。代理人相信,只要双方调整一下生活态度,不要再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大动干戈,多关心一下对方的心理想法,遇事多沟通,双方的未来还是值得期待的。
总之,原被告之间婚前基础良好,婚后感情稳定,仅仅因生活琐事而闹纠纷,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仍然存在合好的可能。

二、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鉴于原被告之间婚前基础良好,婚后感情稳定,双方的感情并未实质破裂,仍然存在合好的可能,双方的离婚纠纷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请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的基础、现实以及挽回的可能性,依法判决双方不得离婚。

三、财产分配问题
至于财产分割,代理人认为,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首先,鉴于原被告之间婚前基础良好,婚后感情稳定,双方的感情并未实质破裂,仍然存在合好的可能,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不能离婚的前提下,分割财产就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其次,原被告之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所居住的房产都是父母所有,属于家庭财产,而非夫妻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总之,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综上,鉴于原被告之间婚前基础良好,婚后感情稳定,双方的感情并未实质破裂,仍然存在合好的可能,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后,请原告表态,发表其对挽回婚姻的态度!

                                          代理人: 赵凤海律师

                                                         2011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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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凤海
  • 执业律所: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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