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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入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李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见,其强制性体现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既然违反了行政规定,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即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具有强制性,其在民事赔偿上也应当具有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这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另外,交强险具有迅速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此,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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