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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吗?
来源:曹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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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吗?

 曹哲华 

笔者曾为某医院代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龚某起诉要求医院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采纳。 2004年3月17日凌晨2时,龚某因腹部疼痛,病情严重,从医院急救。经各种检查,龚某被诊断为:宫外孕?失血性休克(代偿期)、失血性贫血(轻度)。为尽快查明病情止血,挽救龚某生命,经龚某所在校老师的同意,医院对龚某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见右侧输卵管壶腹部有约鸡蛋大小呈紫黑色肿块破裂活动出血,盆腔积血约600ML,手术将包块切除。龚某住院7天后出院,花医疗费3796.5元。后来龚某的切除物经上一级医院病检为:“输卵管一根3CM,未见明显异常。另一坨为卵巢黄体囊肿,灶性含铁血黄素沉着,考虑为卵巢囊肿破裂。”为此,龚某认为医院误诊误切了其右侧输卵管及卵巢而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57700.4元。
2004年11月,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龚某为卵巢黄体破裂出血,因医方误诊而导致手术中错误切除患者的右侧输卵管及卵巢 ,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医院及代理律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未申请重新鉴定,但对龚某提出的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了异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该法条中“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还是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未作规定。关于“居民”,《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龚某居住在农村,应为农村居民,只能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律师的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判决医院赔偿龚某残疾生活补助费等24251元。但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要求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虽然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3961元,但仍未支持龚某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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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哲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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