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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拆迁案例:不明确搬迁期限违法强拆要担责!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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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琼行终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律师、邱萍萍律师、晏红霞律师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海南省某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然而,2018年3月19日,某管委会发布一纸《搬迁公告》,打破了陈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其实,该管委会早在2017年4月18日就制定并施行了《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被要求搬出长期居住的房屋,陈先生却并未见到任何征地审批手续文件。虽经多次协商,陈先生始终未能得到合理搬迁补偿,因此一直没有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但未曾想,2018年5月11日,该管委会对陈先生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8年8月9日强制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

房屋被拆,陈先生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深思熟虑之后,陈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顾冬庆、邱萍萍、晏红霞三位律师代理陈先生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一、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细致、全面地分析案件情况,制定了维权策略。为及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律师马上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某管委会辩称,陈先生建房土地于1992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其房屋在1995年就属于该管委会所有,陈先生已经不具有房屋所有权。且该管委会系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才对陈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不属于违法强拆。

面对管委会的“狡辩”,京平律师做足了准备,并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回击:某管委会对陈先生房屋进行征收和安置补偿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但该管委会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确定具体的搬迁期限,并且即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某管委会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即对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毋庸置疑的。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某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委托人陈先生与房屋的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在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原告陈先生一直在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不能否认陈先生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陈先生是有权提起诉讼的。更重要的是,某管委会向陈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并未明确具体搬迁期限,在处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法院亦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某管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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