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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浏览量:4280

一、案情介绍

C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李A、李B,股权比例分别为60%40%,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B,后李A和李B 因经营理念发生严重分歧,李B一气之下离开公司,李A先是到工商局咨询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局回复变更必须新旧法定代表人到场做身份确认,如果不能到场,则要到公证部门做个公证委托,李B拒绝配合办理,李A经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2017321日,李A向李B邮寄股东会议通知1份,内容记载:根据公司章程第7条的规定,李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时间定于201748日上午09:30时,会议审议事项包括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对象为公司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地点、召集和主持人进行了记载。快递经查询显示李B收到该股东会议通知。

201748日,C公司按照股东会议通知中记载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选举李A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李A在该决议上签字确认,李B未参加该临时股东会议。

201749日,李A向李B邮寄函1份,记载了201748C公司股东会决议:1、选举李A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李B51日前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因李B拒绝协助办理,故李A20175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B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二、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选举李A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对于李B辩称该决议未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而无效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B作为C公司股东,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后未参加股东会议,亦未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就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提出异议,故李A依据201748日的股东会决议要求李B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后李B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申请执行

判决生效后,李B仍然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李A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根据判决书向C公司所在区工商局发出协助变更通知书,工商局根据法院通知把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B变更为李A

B不服工商局的变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B所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律师评析

从法律上来说,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但当法定代表人也有很大风险,特别是很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掌控公司,因公司出现异常,莫名奇妙就被工商局或税务局拉入黑名单,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诸多不便,有的人买房和小孩读书都受到影响,真是有苦说不出!小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股东会会议或诉讼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如果你既不是公司董事也不再担任公司经理,可以诉讼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此案给大股东强制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个思路,但须注意召开股东会等程序一定要合法,否则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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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弋慧
  • 执业律所:
    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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