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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富、张某海诉朱某生命权纠纷案
来源:李向葵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461

裁判要点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富、张某海诉称: 201719日,被告朱某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某函。后张某函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某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某函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某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张某函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某函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某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某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某函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某函,对张某函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某函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某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某函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张某函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19日上午11时许,张某函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与张某男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函跌倒、张某男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某函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函负主要责任,张某男负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被告朱某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柳赞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朱某驾车追赶张某函过程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张某函驾驶摩托车行至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从南门进入该村村民郑某深家,并从郑某深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从北门走出。朱某见张某函拿刀,即从郑某深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郑某深赶上朱某,将木凳讨回,朱某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有朱某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某函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某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

走出西梁各庄村后,张某函跑上滦海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某博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某函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当地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某阳等人加入,与朱某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张某函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某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朱某边追赶边劝阻张某函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191156分,张某函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某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191202分,张某函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某跟随张某函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某有劝张某函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某函的言辞。

另查明,张某男在与张某函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当日先后被送到区医院、市工人医院救治,于当日回家休养,至今未进行伤情鉴定。张某函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二人,即其父张某富、其子张某海。

20171011日,铁路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某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双方确认死者张某函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张某海4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821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富、张某海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某富、张某海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富、张某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富、张某海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朱某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某对张某函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某的行为与张某函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男受伤倒地昏迷,张某函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某函,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函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某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某函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某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某函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某函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某男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某未能准确判断张某男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某函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某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函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某富、张某海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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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向葵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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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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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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