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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强拆案例:道路改造以危房为借口违法强拆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量:243

【原告】杨先生等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等3人在遵义市某区拥有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因某区道路改造项目,2017年1月22日某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改造项目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杨先生等人的房屋也在被征收的范围内。之后杨先生等人便与征收方协商征收补偿问题,但由于征收补偿较低,其未能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没想到等待杨先生等人的不是协商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而是被告知房屋所在的整栋建筑为危房,要求搬离。2017年11月23日,某区政府便组织相关部门将杨先生等人所在的整栋建筑强制拆除,杨先生等人的屋内物品也被砸毁,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这种困境下,杨先生等人决定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经过多方打听,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的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某区政府强拆这一行政行为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分析,依据实际情况制订了具体的维权方案。随后,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杨先生等人将某区政府作为被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发动攻势,掌握主动权

庭审中被告某区政府辩称因原告杨先生等人与其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所以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表明对原告杨先生等人进行了合理拆迁补偿。

京平律师回击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在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告某区政府可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被告某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某区政府辩称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实际上原告杨先生等人并未收到,补偿也未落实。并且某区政府应当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承担举证责任,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但被告某区政府一直未能举证证明该补偿决定何时送达给杨先生等人,便于2017年11月23日直接拆除杨先生等人的房屋,其拆除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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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被告某区政府自知理亏,又辩称原告杨先生等人的房屋属于D级危房,因此涉案房屋并非征收拆除,而是应急排险拆除。京平律师立即指出可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京平律师表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人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鉴定机构应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且拆除危房的主体是房屋所有人,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已超出了排险的必要限度。而在本案中,原告杨先生等人被拆除房屋的危险房屋鉴定申请人为遵义市某街道办,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告某区政府向某有限公司申请危房鉴定,应该举证证明某有限公司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但被告某区政府却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辩称原告杨先生等人的房屋为应急排险拆除,其拆除行为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杨先生等人位于遵义市某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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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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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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