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锐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来源:何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量:809
“我很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我就是搞不明白为什么我要还钱。”
“因为你是保证人。”
“可是老赵他自己借的钱,他不还,为什么要我还?”老周一大早就来找我,一到办公室就是一顿抱怨。
“因为你是保证人。”
“我可没说过我要保他一辈子。”
“那这就要看你是以什么形式进行担保了?”
“这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啊,保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
“得得得,什么保证我都不管了,我就是不想帮老赵还钱,他人都跑了,我还了钱我找谁要,再说了,当初我只是促成老赵找老钱去借钱,没想过做什么保证人。你看看这份借条上,担保人的单字都写错了。”
老周不耐烦的把拿张借条拿过来给我看。
“那你在法庭上不也承认了,这个怪谁。”
“我要知道才行啊,我又不懂,法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呗!”老周总是觉得,不知者不为过,不懂法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了。
“法庭每一句话都很关键,但凡有一句话你说错了,你基本就废了。”
“何律师,你就别指责我了,你看看我这个还能怎么办?我也是别人介绍着来找你的,帮帮忙呗!”
听我这么一说,老周似乎是觉得自己可能真的挽回不了局面,要吃这个哑巴亏了,态度上都变的诚恳了点,希望我能够帮他免去债务。
“唉……我先看看一审的判决吧!”
其实,如果在这个案件中,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逻辑正确,法律适用准确的话,老周基本上是要接受这份判决结果的。所以,我也只能是先看看判决,看看在这个案件的一审中,有没有审理的漏洞,在细节上有没有出错,以此判断还有没有上诉的必要。
老周的这件事情,来龙去脉是很清楚的。老周和老赵在生意上有过来往,一来二去就认识了。某日,老赵找到老周说是自己最近手头紧,需要点钱来周转,希望老周可以借点给他。但老周呢不太愿意(估计有自己的考虑吧),于是老周就把老钱介绍给老赵。老钱也很慷慨,一看是朋友介绍的,就放下了芥蒂,毕竟人家是相信老周的为人的。就这样老赵和老钱就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双方签订了借条一份,载明了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期限、利息利率,并让老周做为借款的保证人,但对保证的内容并没有任何约定。很顺其自然的,老赵就借到了钱。
此后,时间一晃,就过去了五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老钱没有找过老赵要求偿还这笔借款,也没有找过老周。但五年后,因为老钱的女儿结婚,老钱想为女儿购买一套房子作为陪嫁,就想向老赵要回所借的钱。当初借钱的时,就约定还款期限是一年,现在早就过了这个时间了,无论怎样,老赵都应当还钱。可没想到的是,老赵已经消失在了茫茫人海之中,老钱怎么也联系不上老赵,于是只能来找老周了。而老周呢,就只撂下这样一句话“借钱的是老赵,应该由他来还,你找不到没关系,我来找,找到他就让他来还钱就行了,你不要担心,等我电话。”
这一等就是几个月,一看没什么消息,老钱索性就将老赵和老周都告上了法庭。
老周在我这里抱怨了一个早上,说的也就是这个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来看,并不是很复杂,但看过判决后,我觉得一审法院应该是忽律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我决定接受老周的委托,本案还是有上诉的必要的。
在一审判决中,老钱只提交了身份证和借条作为本案的证据,拟证明老赵借款和老周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对催要借款的事实老钱并未有证据予以证明,而这也是本案被忽略掉的一个地方,这个催要借款的问题,其实关乎到老周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就前述的事实来看,借条中并未对担保的形式进行过约定,也没有约定过保证期间,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老周应当承担连带保证的认定,立足于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是否就应当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关于连带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没有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间到期后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老钱一直都没有向老周催要过借款,已有四年之久,根据该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已过,老周应当免除保证责任,不应连带清偿债务。
同时,该保证期间的问题,应当是一审法院需主动查清的基本事实,但是根据判决的情况来看,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该项事实,从而忽律了时间上的问题。对此,该一审判决脱离案件事实,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上诉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也能够切实的维护到老周个人的合法权益。
“………………………………”老周在听我分析案件的时候,一直没有讲话。可我总觉得他好像还要说点什么,直到他准备离开的时候,问了我一句:“何律师,你叫什么来着?”
“我叫何锐。”
………………
该案上诉还没有结果,但还是希望大家会喜欢这次的分享。
以上内容由何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何锐律师咨询。
何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1好评数1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金宁佳园3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锐
  • 执业律所:
    云南边昭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3*********0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曲靖
  • 地  址: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金宁佳园3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