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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经典案例:前期利息是否能计入后期本金?
来源:田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量:23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4年2月13日和2014年3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据,对此前由于资金需要向原告的合计借款19万元予以确认,并同时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了约定。2014年2月13日的收据载明,被告公司收到原告借款壹拾叁万元正,月息贰分,期限壹年,到期还本付息,被告单位会计及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该收据左上角注明“换(本或票)6万+息1.5万+中行(转账)5万+现(金)0.5万”。原告解释为2013年1月28日两次通过在兴业银行刷卡分别支付给被告5万元、1万元共6万元、加应付本金6万元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后未付)1.5万元、加2014年2月12日通过中国银行转给被告的5万元、加支付给被告的现金5000元共计13万元。2014年3月1日的收据载明,被告公司收到原告借款陆万元整,月息贰分,期限壹年,到期还本付息,被告单位会计及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该收据左上角注明“本金2万+息4800+(中行转账)刷(卡)35200”。原告解释为2013年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2万元、加应付该本金2万元的利息4800元(按月息2分计息后未付)、加2014年2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转给被告的35200元共计6万元。

二、律师分析

该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一的争议点在于前期借款的利息是否能计入后期本金中再计算利息。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规定,前期借款本金的利息是可以计入后期本金并从新出具债权凭证,只要前期的年利率没有超过24%,(即月利率没有超过两分)就可以,超过的部分不能计入。

三、案件结果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该借款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该借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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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鹏飞
  • 执业律所: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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