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鹏飞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之道
来源:田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量:5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51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4531日至2019531日,年租金330000元,每年31日交下一年承租金。201731日被告本应向原告支付33万租金,但被告却在支付了3万元之后再无给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证据整理:

证据目录

证据一

证据名称:原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是西工区凯旋西路房产的所有人,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XXX号。

证据二

证据名称:租房合同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2015122日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用该房从事餐饮业,年租金33万元(税后)应于每年31日交下一年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不得转租、转让、转借。

证据三

证据名称:二被告婚姻信息登记表

证明目的:二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开封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应当对所欠房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证据四

证据名称该租赁标的外观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将该租赁房屋临街门面房进行了转租,存在转租的违约事实。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出租房屋系申某所有,申某受申某某委托以其名义与第三人朱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朱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申某与申某某之间的代理关系,故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申某和第三人朱某。本案所涉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申某和朱某均具有约束力。申某诉请解除其与朱某之间的租房合同,朱某亦同意解除该租房合同,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朱某称申某曾承诺其只需付10万元租金,但其对此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相应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所涉租房合同中并未对承租方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进行约定,故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较为适宜。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朱某与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毛某也应承担归还上述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租房合同;

二、被告朱某、毛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5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30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租金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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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鹏飞
  • 执业律所: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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