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晟律师亲办案例
郭××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一审中院)
来源:刘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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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陈××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晟、实习律师詹津津担任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审查了有关证据,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民事赔偿方面:

本案被害人正值青春年华,处在人生的黄金时期,上有年过半百的原告人需要赡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和经济上均遭受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依法应由其负责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由于被害人及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经济来源主要为非农收入,应当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6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被告人对原告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33275元×20=665500元;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 62478元÷12个月×6个月=31239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1、被抚养人刘××(196×年××月××日生)的生活费为:23520/年×20年÷2=235200元;

2、被抚养人陈××(196×年××月××日生)的生活费为:23520/年×20年÷2=235200元;

(四)误工费:50000元;

(五)交通费:20000元;

(六)食宿费:10000元;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347××元。

二、关于刑事责任方面:

(一)、本案被告人郭××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从本案发生的起因来看,过错均在被告人,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201×年××月份的一天,因被告人看见被害人从其睡觉的沙发上拿走了馒头和包子且对其笑,被告人开始心怀怨恨。20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在××看到被害人,冲上去殴打被害人,并因此事被带到了派出所,为此,被告人就对被害人更加怀恨在心,心存报复。被告人自认与被害人存在严重矛盾,怀恨在心直到后来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动机,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

2、本案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犯罪预谋,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且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都是有选择的。

根据被告人供述,在201×年年底被告人因殴打被害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就想着报复被害人。201×年3月中旬,被告人拿走装修房子旁边的一把铁锤和两把螺丝刀,心想再次见到被害人时可以用该工具打他。201641日、2日连续两个晚上030分左右,被告人都看到被害人在××路×ד××”服装店门口玩手机,但因未携带工具而没有作案。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晚上肯定还会坐在那玩手机,于是就预谋晚上带上准备好的工具去打被害人。由此可知,被告人是有充分的犯罪预谋,其使用的是具有杀伤力的、致命的铁锤和螺丝刀作为工具,其选择在深夜凌晨2点多没有他人在场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强。

3、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打击的部位均选择其要害处且打击力度大,伤害行为没有节制,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

根据被告人供述材料可知,被告人有意选择被害人的头面部、胸部、背部等要害部位打击,而且打击力度大,伤害行为没有节制。根据××公鉴【201×】××号鉴定书,被告人明显有致被害人死亡意图而选择其身体的头部、背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且强度巨大。被告人作为一个正常人完全知道使用一个如此大的铁锤对一个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实施打击,足以致人死亡。

4、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是一种满足的态度,并没有实施积极救助行为,被告人供述中均没有任何后悔之意。

根据被告人供述材料在201×年×月6日第一讯问笔录第4页、201×年×月6日第二讯问笔录第二页所作供述:“这时我看到该名青年头上有很多血,地上也有许多血迹。我看到这样的情况我就跑了。”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会死亡的情况下,在有施救条件的情形下没有进行任何的救助行为,从容离去,任由被害人死亡,并进行另一入户盗窃犯罪行为,故意杀人之心昭然若揭。

以上可见,本案被告人郭××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供述中无论如何掩饰其杀人的主观故意都是苍白的,且其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

(二)、本案被告人郭××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事先准备了铁锤等工具,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都有选择,属预谋作案 。

2、被告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心理素质稳定,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存在违法前科,存在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郭××犯罪后至今仍未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取得其谅解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郭××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采信,谢谢!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晟

20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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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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