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
2014年4月5日晚20时30分许,患者王某因发热至被告处就诊,被告予配药静滴治疗。当晚23时26分,输液结束,王某精神软,大汗淋漓,值班医生再次给予输液治疗,但是王某病情愈发严重。次日凌晨4时45分,王某无自主呼吸、无自主心率、双瞳孔散大固定,经抢救无效,于7时44分宣告死亡。后经医学院病理解剖诊断,王某的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
经过鉴定,得出结论为:本例属于对患者王某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检查不全面、病情发生变化后重视不够、病理记录不完善的医疗过错,与王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30%的责任
本起医疗损害纠纷中,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当患者王某接受输液后出现神志改变、大汗淋漓等情形时,被告未引起足够重视,留院观察过程中亦未采取进一步检查和有效监测措施,与王某的“感染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综合总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说法:患者死亡的结果主要由于自身体质原因
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法院最终的裁判决定是基于患者的自身情况所作出的。患者王某发热病因不明,病情进展快,临床表现不典型等情况,结合其胸腺淋巴体质以及长期服用激素且停药不久的客观状况,致使其自身机体免疫低下合并感染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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