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套路贷引发的行政诉讼
-----------房产纠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随着社会的发展,套路贷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因套路贷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是数不胜数。下面介绍一起因套路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王X(父亲)、王XX(女儿)、小贷公司(甲公司)
王XX与其爱人离婚后,与一河北籍男子A恋爱,恋爱期间,二人因经济拮据,王XX多次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小额贷款,后因无法还贷又与甲公司签订了高利贷合同。王XX将登记在王X名下的房产证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交给王XX相关材料。包括公证书,一本户口本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王XX持该公证书与户口本成功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涉案房产后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持不动产权证书为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证书被丰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暂扣。后因抵押登记未办理成功,A公司报案称王XX诈骗其钱款,后王XX被拘留,王X此时才知道自己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已变更至王XX名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常兴莲律师接受了王X的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后证实王XX办理房产变更的公证书系伪造。丰台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扣王XX房产证也是基于该原因。
常兴莲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于2017年10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为王XX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丰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为王XX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常兴莲律师到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具判决书生效证明,王X依据该判决,成功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律师点评:
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丰台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伪造的公证书进行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存在一定过错,必然要将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撤销,本案中伪造公证书的人员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因此提醒那些还游走在边缘地带的不法人员,远离套路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