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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魏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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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66月,被告人马某与张某系出租车司机,在长春市一繁华街道互相斗气别车发生事故,撞到对向车道,致使对向车道两车不同程度毁坏,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被刑事拘留后,马某家属立即委托魏律师。张某家属未委托律师。
一审朝阳区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办案】
介入案件后,辩护人获知对向车道其中之一车主具有改变案件走向及结果的影响力,鉴于的确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我们立即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直到法院开庭期间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一审宣判后,委托人马某缓刑正常回家,但张某实刑被逮捕收监。

【辩护结果】
被告人马某判三缓三,被高人张某判四。

【办案总结】
影响案件的外在因素不能小觑,理想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案件应当客观,但办案人是否客观并不一定,作为被告人及家属赌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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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巍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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