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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厂房拆迁案例:家具厂铁皮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量:149

【原告】胡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

【被告】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胡先生是江西省赣州市某村民,在该村生活居住并建有家具厂生产经营。现胡先生的房屋及家具厂所占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拆迁,2018年6月25日某区政府向胡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将胡先生位于上述地址的建筑物认定为违建,并限其于2018年6月28日前自行拆除。此时胡先生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下定决心立即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艳姝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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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介入该案后,立即向胡先生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得知胡先生与该村其他村民签订了《林地山场租赁合同》,租赁该村林地兴建种植业,期限自2007年11月至2037年11月。2007年和2009年,胡先生分别在该租赁土地上搭建家具厂铁皮棚,后面临征收,某区政府向胡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京平律师敏锐的指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权利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某区政府,某区政府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与依据,便立即指导胡先生于2018年7月20日以某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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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区政府看似提交了很多证据,但这些证据都是为证明胡先生搭建铁皮棚未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不能证明被告某区政府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为的合法性。针对被告某区政府的辩解,京平律师明确本案中关键的核心问题为被告某区政府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针对原告胡先生的建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

在此质问的基础上,京平律师再次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和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行使该职权。因此,被告某区政府向原告胡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故对其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通知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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