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罪轻判一年
来源:赵上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量:349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 1972 刑初 2515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曰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上航,广东大洲侓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8〕 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 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飞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赵上航、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虚构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理财经理的身份,冒用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名义与被害人***先后签订3份虚假《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共骗的***110000元.期间,***向***转账131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 2018年3月28日,***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 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 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 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且被害人不存在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少观恶性不深,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釆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 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 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退赔被害人***9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琪

人民审判员 伍乃仁

人民审判员 梁焕弟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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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上航
  • 执业律所: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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