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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亲办案例
为昆明XX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27.2万元和商业信誉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量:207

黄云龙律师为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27.2万元和商业信誉

案情简介:

原告云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7413日,云南XX文化传播有限与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柴油发动机组订购合同》,约定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售给原告一台上柴柴油发电机组规格200KW,功率204KW,含机油、电瓶105A,发动机四气门,无刷发电机,四保护控制系统,总价68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动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给其造成了很多的不便和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被告都说是正常的,原告才知道被卖给原告电机并非是四气门的。被告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退还购买电机款68000.00元和赔偿204000.00元,合计27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委托黄云龙律师办理本案。

律师分析:

黄律师接受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

1.原告和被告对合同标的即规格为200KW的上柴柴油发电机组一套(发动机型号为SC8D280D2,柴油机功率为204KW)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并存在重大误解。

2.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发电机组交付即视为验收完成,同时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发电机组型号就是合同约定的型号,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合理的验收期限内未对发电机组的质量提出异议。即表示该交付已完成,视为原告接受了交付,原被告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3.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留判决并解除合同和判决原告返还发动机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权利。

4.被告黄XX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庭代理活动,以及经过黄律师和其团队成员的努力,一审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的被告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 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云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驳回“1.二被告共同退还购买电机款68000.00元和赔偿204000.00元,合计27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并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详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第535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详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3042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判决生效后,委托人被告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甚为满意。首先,由于其他原因,原告在合法合同关系产生后欲无理退货,并要求获得没有法律依据的高额经济赔偿,但找不到合法合理的理由,就借故进行诉讼。被告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委托黄云龙律师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赢的诉讼,为被告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挽回了272000.00元经济损失。

其次,虽然有充足的证据,但在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未进行充分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黄云龙律师建议其暂不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保留其另行起诉的权利,待时机成熟后再起诉原告的行为,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最后,经过一审、二审的努力,昆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XX赢得了诉讼,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黄律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还守住了商业信誉。

以上内容由黄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云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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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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