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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为墨江县某商贸公司赢得诉讼追回826万元欠款
来源:黄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量:138

黄云龙律师为墨江县某商贸公司赢得诉讼追回826万元欠款


【案情简介】

墨江县某商贸公司与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于20091229日签订《XXXX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将座落于墨江XXXX(房屋建筑面积15017.98平米、土地面积13886.78平米)整体转让给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协议对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及转让后债权债务承担均作了约定。墨江县某商贸公司按协议将上述资产移交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在该地块上拆除了原建筑物重新建起了商住楼,却未按约履行付清转让款。截止2016111日,被告仍欠原告转让尾款7,000,000.00元,利息2,520,210.00元;按《XXXX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应由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承担却由墨江县某商贸公司方代为向第三方清偿的法院执行款1,260,000.00元,利息402,657.50元。上述款项共计11,182,867.50元。为此墨江县某商贸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催款函的方式催收上述款项,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付清。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墨江某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墨江某商贸公司偿还欠款8,260,000.00元及利息2922867.50元,两项合计11,182,867.50元。以及2015112日起至欠款还清为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分析】

黄律师及团队成员接受墨江某商贸公司的委托,分析案情后,通过催收、诉讼、催收与诉讼相结合的三种方式及操作方法与后果对委托公司领导层进行分析、讲解。听过黄律师的分析后,墨江县某商贸公司自愿选择按催收与诉讼相结合的方法处理。

后黄律师及团队经多次努力上门以《催款函》的形式进行催收,被告一再无理要求延期支付7000000.00元合同款,并拒付1260000.00元合同款。因此,墨江某商贸公司根据黄律师的意见将二被告诉诸法院,但在法庭上二被告一再狡辩1260000.00元合同款不应由其清偿,并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黄律师和其团队成员在诉讼中的努力,首先确了诉讼时效,由于原告方多次通过《催款函》、《律师函》、《回函》的方式不间断主张,其中《回函》于20151120日送达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亦明确了1260000.00元欠款的主张,且至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查明,1260000.00元欠款性质为应由被告承担却由原告方代为向第三方清偿的法院执行款,原告曾与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在《XXXX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完全愿意承担并主动解决,《XXXX资产整体转让协议》中的资产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存在的各种问题,此协议签订之日起,免除原告方一切责任。因此,根据该约定,1260000.00元欠款,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应当承担。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方将《别墅抵偿》等调解方案向法官提出,再经过原告墨江县某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法官做工作等程序,案件也未能顺利调解结案。

最终,经过黄律师和其团队成员的努力,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的墨江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2016)云08民初第2号民事判决书],即:


一、判令被告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普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墨江县某商贸公司欠款8,260,000.00元。如逾期履行,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办案总结】

判决生效后,原告墨江县某商贸公司甚为满意。首先,因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可能的审判程序、判决可能的结果及大致时间向当事人讲解。其次,在二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的情况下,黄律师说服当事人和法官及时判决,避免了因二被告因没有诚意而占用审理期限、继续扩大当事人损失的严重后果。最后,通过黄律师制作的《催款函》、《律师函》、《回函》等法律文书地不间断主张,为原告墨江县某商贸公司赢得了诉讼时间,避免了因诉讼时效超过而丧失胜诉权。

经过黄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原告墨江县某商贸公司赢得了诉讼,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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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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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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