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越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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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女)与刘某原系夫妻,2007年6月,刘某及其兄长刘某某共同在某处建房两幢,刘某当时拿出10万余元投资建房,2008年刘某某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两幢房屋卖给第三人张某。2010年5月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赵某才发现该两幢住房已经被变卖,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说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提出对方隐匿转移财产首先要提供相应证据,如在建房过程中刘某是否取款,取款后是否向建房承建方支付过钱款(是否有收条等),是否能证明对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等,若是以上证据均能向法庭提供,则足以证明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对系争房屋投入了资金。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由于该争议房产所卖价款由刘某兄刘某某收取,刘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财产的具体情况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认定刘某可以少分,按其投资比例,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应得的财产为48000元,由女方分得4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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