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苟三元律师
陈某因身体感觉不适,于年后上班第一天上班请假需去医院治疗,随后当日晚间在医院抢救无效去世。陈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即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去世,视为公司工伤的情形呢?用人单位认为,陈某并非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不应当视为工伤。陈某家属通过在线律师咨询找到深圳工伤赔偿律师苟三元律师后,苟三元律师给出了全面的处理方案,后正式接受家属的委托,全面代理工伤认定事宜。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陈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况。为了顺利将本案工伤认定成功,苟律师团队做了大量细致的举证工作,实地勘查陈某上班线路并制作上班线路图,走访相关证人,并申请调取陈某进入工作区域的监控视频,最后全面准备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用人单位极力主张陈某并非当日在工作岗位中,但根据我方提供的大量充分的证据,同时,团队代理律师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多次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明管理站相关案件负责人多次沟通并提供补充材料,社保机关在最终认可我方证据后依法作出了视同工伤的决定,即深人社认字(光) [2016] 第 550774001 号工伤认定书。
而后我工伤赔偿律师团队继续代理陈某家属工伤死亡待遇的相关事项。社保机关依法作出了关于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相关事项的工伤死亡赔偿待遇决定,即深工保决字【2016] 5587965 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当今社会,类似在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去世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关案件争议不止。作为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团队,苟三元律师团队对处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建议若有人遇到类似案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进行咨询,以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2019年3月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