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版)
2006年9月,原告孙先生与黄女生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孙某随母亲生活,孙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婚后,孙先生未婚。黄女士与他人再婚,婚后幸福和睦,其儿子与继父王某关系融洽。2008年4月,被告黄女士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继父的姓氏,取名王东。原告孙先生得知后,非常气愤,在与被告黄女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的原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被告黄女生擅自将儿子改名为王东,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2008年8月,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女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婚生子王东恢复为姓名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