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非法经营后对胡某不予起诉案件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量:501

被告人:胡某某  张某某

胡某某辩护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许,胡某某,张某某(夫妻)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上海某区某某路XXXXXXXXX号名称为“AA"的商铺内以及通过微信销售“DAWIDOFF"、“MABA"等品牌卷烟、雪茄烟及烟丝。
2017511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会同某某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至某区某路商铺搜查,当场抓获被张某某,并查获“CAPTAINBLACK(软红CHERRY)船长"、“MABA"等品牌计200余种卷烟、雪茄烟及烟丝等。后民警又至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查获“PETERSON(彼得森)"、“DAWIDOFF(大卫杜夫)"100余种卷烟、雪茄烟及烟丝等。经审计,上述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被取保后审。辩护律师认为:胡某某并不经常在上海,没有共同参与售卖行为,虽偶尔出现在商铺中,但并不实际参与经营。后检察院对胡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指控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结果: 对胡某某不予起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XX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元及扣押在案的烟草专卖品均予以没收。

律师认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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