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从轻处罚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3
浏览量:318

基本情况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电话联系,至某酒店将两包病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系买毒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才去购买毒品,从而贩卖给买毒人的,毒品交付过程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涉案毒品均已被查扣,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法院对辩护人张律师的意见酌情采纳,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张涛律师用专业和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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