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贷款诈骗罪无罪释放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332

基本情况案由:贷款诈骗

案情简介:20134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杭州突然被萧山区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523日,张涛律师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妻子的委托在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20124月份,薛某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帮忙担任A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名义贷款归薛某公司使用。之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根据薛某的安排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薛某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上签字,以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公司担保和杭州某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贷款与担保的实际情况均不知情,也不知道所贷取的款项用途与去向。借款到期后,薛某无力返还出逃,杭州某担保公司承担了向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之后,承担了担保义务的杭州某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研究了案情,向办案单位提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首先,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是汤某某所属公司的业务员,薛某所属公司确实在经营金属材料。犯罪嫌疑人王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为薛某贷款,其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之目的,该贷款合同有自然人担保,有担保公司担保,也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次,从实际银行的实际损失来看,因该笔贷款具有有效的担保,担保人已经依法承担了担保责任,贷款银行的贷款不存在实际损失,而贷款诈骗罪是以银行贷款遭受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最后,从查清本案的实际证据要求上看,该笔贷款至始至终由薛某、担保公司、贷款银行等,参与了从协商到放款、用款的全过程,而犯罪嫌疑人王某仅仅是参与了签字,对所有贷款的程序、资料的真实、实际贷款的去向等并不知晓,而这些情节对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薛某未到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予以立案并羁押是错误的。为此,要求办案机关立即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王某。

办案单位并没有将案件报送检察院逮捕。办案单位收到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三天之后,承办人来电话,要求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方便随时联系办理释放手续。620日,办案单位第二次来电话,确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王某。


以上内容由张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涛律师咨询。
张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8212好评数3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8-5811-608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涛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咨询电话:
    138-5811-6084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