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案情简介:2009年,彭某利用其购置的电脑短信群发软件等设备,散发广告称可以办证,并将需要制作假证、假印章的信息资料提供给被告人李某,由李某将有关信息资料交给相关人员制作后,再将制作好的伪造的证件、印章交给彭某贩卖。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0本,伪造居民身份证3张,国家机关印章4枚,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应考虑犯罪动机目的,且本案中制作的证件尚未投入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物品数量较少,另外彭某有立功表现,但属于累犯。最终罪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