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行贿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而非行贿罪:金某属于与民警关系密切的人;金某收受财物并非民警的授意,而是金某主动找民警合作处理违章,而本案被告人罗某并不关心金某怎么处理违章;指控被告人罗某构成行贿罪有客观归罪之嫌,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2.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