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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盗窃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魏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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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54月,被告人杨某在长春市红旗街某某广场处各个店铺一次多起盗窃财物,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窃财物共计约2400元,杨某立即被刑事拘留,后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9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刑,缴纳4700元罚金后立即释放。

【律师办案】
代理该案后,魏律师判断本案盗窃事实几无争议,但是是是一起并不严重的刑事案件,且被告人已经当场退赃,只能进行量刑辩护,鉴于被告人从拘留到审判已经个把月了,罚金刑是最合适的辩护目标,所以进行了以上辩护并获得成功。

【辩护结果】
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庭释放被告人杨某。

【办案总结】
刑事辩护要注重实践及环境,且把握案件辩护目标一定要准确。

长春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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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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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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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22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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