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2016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来某陪同魏某某(另案处理)至杭州市拱墅区某某南苑楼下,由被告人来某负责核实张某的身份及望风,魏某某将1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净重10.2815克)贩卖给张某,得款人民币5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当场抓获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办案过程:
被告人涉案毒品达10多克,按照现行法律量刑在7年以上,经过律师多方努力,成功争取到最低量刑7年整,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量刑底线。家属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