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盗窃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龙海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获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恳请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