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邓某借款。2018年3月29日邓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45000元转至王某指定账户;2018年4月10日,邓某再次向王某出借现金155000元。2018年4月10日,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某向邓某暂借30万元,承诺2018年4月17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2018年4月17日不能还清欠款,王某自愿以名下的位于红谷滩新区房屋抵偿债务。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有关的鉴定、调查等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邓某诉至法院,要求1.王某偿还邓某借款30万元,利息4560元(自每笔借款发生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具体利息金额按月利率2%计算至王某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现本息合计304560元。
二、案件经过
(一)王某答辩意见
邓某所述属实。
(二)法院说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王某欠邓某30万元,有借条及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照片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故邓某要求王某偿还本金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第一笔借款145000元,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为:2900元(145000元×2%×1个月);第二笔借款155000元,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为:1860元(155000元×2%×18天÷30天/月)。故邓某要求王某支付截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456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某欠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为4560元,自2018年4月28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