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因妻子潘某与同事李某发生口角,而约朋友朱某前往该单位共同殴打李某.公安机关接警后,立案调查,对王某与朱某均处以罚款500元.被害人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偏轻,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即在通常情形下,对该类违法行为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只有在情节较轻的情形下,才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判决支持原告李某诉讼请求.
观点:
从该判例可以看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更加细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