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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拆迁案例:拆迁方步步紧逼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
来源:赵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352

【案件索引】(2018)豫10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于娜(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河南省某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

【案情简介】

颜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初,因某征收项目颜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征收补偿太低,颜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征收方见征收不成,便打起以“拆违代拆迁”的主意,由县规划局出面,将委托人颜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颜先生下发了《调查违法建设通知书》和《拟行政处罚告知书》。

颜先生收到告知后,既疑惑又愤怒,自己的老宅基地,建房后也住了许多年,怎么就成了违建呢?颜先生不相信自己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虽知道这是征收方使出的“诡计”,但是自己不懂法律,不知从何入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颜先生于是想到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自己维权。经过多方比较,颜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于娜(实习)律师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征收方步步紧逼,律师见招拆招

三位律师介入后迅速商讨案情并制定维权方案。此时,征收方却步步紧逼,于京平律师介入后的数日内即对委托人颜先生下发了《X县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颜先生于3日内自行拆除房屋。颜先生收到决定书十分担心,并立即告知了京平律师。俗话说:兵贵神速。京平律师一方面安慰颜先生,另一方面立即准备证据材料、起草复议申请书,于颜先生收到决定书的当日即向该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该县政府却在《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颜先生的维权信心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对京平律师来说,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好戏”才刚刚开始。

法院使出“缓兵之计”,京平律师“穷追猛打”

面对复议维持的局面,京平律师认为,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于是立即指导颜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2、判决撤销被告县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然而区人民法院仅作出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的判决,并未撤销被告县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京平律师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区法院的这一招“缓兵之计”对于深谙拆迁维权之道的三位律师而言,犹如“雕虫小技”。

熟知法律的三位律师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但是本案区法院只审查了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没有审查。区法院的裁判结果明显不当。于是,京平律师立即指导颜先生向许昌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寸步不让,正义曙光来临

诉讼过程中,京平律师将收集到的众多证据一一提交法院,以充分证明原告方的主张。法庭上,二被告却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和所作行政行为不当之处。面对二被告的狡辩,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并一一指出对方的违法之处,摘举如下:首先,县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委托人颜先生的房屋是在老宅基地上建设,是为了基本生活需求,且是唯一住房,可以补办手续,没有房产证,并不是颜先生的过错,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历史遗留原因造成。没有规划手续并不能等同于违法建筑,关于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不能仅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要结合建房时间、建房时的法律规定及建房的客观因素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次,县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违法。委托人颜先生的房屋是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造,为了居住使用,且经过村委会同意。县规划局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全面调查,也未进行实地勘察。且在作出该决定并未给颜先生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这显然与法律背道而驰;再次,县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中并未明确委托人颜先生的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哪一条款的规定,只是说颜先生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颜先生的房屋可以补办手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并不属于无法消除影响的房屋,不应直接拆除……

面对被告苍白无力的狡辩和京平律师铿锵有力的剖析,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行初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某县规划局作出(X规限拆字[2018]年)第X号《某县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三、确认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X政复决字[2018]X号《某县人民政府型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城乡规划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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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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