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华律师亲办案例
胡某与某县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
来源:张军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314

一、基本案情

胡某母亲邓某201727日与江西某发展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17712日早晨620分,邓某驾驶电动车去公司处上班时,被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后被送入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周岁。

2017年8月胡某向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作出[2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最高院【2010】行他字第10号文,认定邓某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县人社局[201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3县人社局再次作出[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邓某工伤。胡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

(一)代理思路

胡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研判,制定代理思路如下:

1.死者与江西某发展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死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检索与本案案情相似作出认定工伤的民事判决书。

(二)各方代理/答辩意见

被告县人社局答辩意见:

A、其对邓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B、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程序合法。

第三人江西某发展公司答辩意见:

A、其与邓某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B、邓某发生事故时已达退休年龄,根据最高院【2010】行他字第10号文只有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才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邓某是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公路上遭遇车祸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因而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意见:

1)邓某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被告答辩理由不成立。

邓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虽然载明“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首先,邓某提供的劳动是第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是按第三人提出的工作要求完成的;其次,第三人在合同中明确要求邓某服从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最后,第三人按天计价、每月30天工作日支付邓某工资,每月20日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发放时间是固定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从程序上看,邓某是按照第三人的招聘程序填写“求职登记表”后才进入第三人处工作,而第三人也向邓某发放了工作牌,该工作牌记载了邓某的部门为一车间,工种为自络,工号为××。除此之外,与邓某一起工作的工友胡某等人出具的证言也能证实。这完全符合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邓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实质就是“劳动合同”。换而言之,抬头写的“劳务合同”字样不影响邓某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实质劳动关系。

况且,第三人明知邓某已达退休年龄仍然与之签订所谓“劳务合同”,充分说明第三人对劳动关系的默认。

另外,我国《劳动法》仅规定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的儿童,并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产生的纠纷也适用《劳动法》。

故,被告答辩称“邓某与第三人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2)邓某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被告答辩理由不成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文仅认为“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并没有特意强调工作场所的内外之分。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利,一年之后的2011年,国务院出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邓某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是在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被告作出的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都予以了认定。但被告却辩称“邓某在工作场所以外遭遇人为车祸死亡”,很显然,被告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精神,也没有严格遵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实践中,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地方人民法院对与本案案情极其相似的案件都予以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我国劳动、工伤立法注重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宗旨。

(三)本案焦点

A、邓某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B、邓某是否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C、邓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判决结果

1.撤销县人社局[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县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关于原告胡某申请邓某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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