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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打鸟触电线受伤,谁担责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2-12 22:36 浏览量:343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案例】孙某(男,10岁)在家里玩耍是发现阳台旁边的树上有小鸟,用身边的铁条去打小鸟,结果被挂在树上的折断的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孙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在距离孙家阳台的垂直距离大约5米处,有10千伏的高压线,事发前天晚上有7级大风,大风将高压线刮断,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

审理结果:电力公司负80%的责任,物业公司负20%的责任

案例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压电线的维修养护责任是由电力公司承担的,电力公司具有维修养护高压电线的责任,应当严格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在大风过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检修刮断的电力设施,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并非故意触电,电力公司不具有免责条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负有物业小区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小区内存在的隐患进行排除并尽到合理的注意告知义务,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却没有尽到注意告知义务,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防范:尽管《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但是物业公司负有物业小区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小区内存在的隐患进行排除并尽到合理的注意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要想规避此类风险的发生,就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在物业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并作出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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